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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安全管理规定

时间:2021-08-06 浏览:1288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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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安全管理规定

  1、贮存、处置危险废物处理的建设项目,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,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,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

  2、各所属公司、委托加工单位车间的危险废弃物,必须指定专人收集,送公司剧毒危化部统一处置,不得随意抛弃。

  3、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把各所属公司、委托加工单位车间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、贮存、流向、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区环保局。

  4、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。

  5、贮存、运输、处置危险废弃物,必须按照危险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。禁止混合贮存、运输、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。

  6、运输危险废弃物,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。

  7、对危险废弃物的容器、包装物、贮存、运输、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、设施,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。

  8、危险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、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。

  9、贮存、运输、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场所、设施、设备、容器、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,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,方可使用。

  10、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到安全区域。

  11、制订在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处置危险废弃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。

  12、因发生事故,造成危险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,安全技术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,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,并向公司领导和区环保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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